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Hangzhou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Z-S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杭州市从事软件(含系统集成,下同)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积极发挥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积极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杭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7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积极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 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
(三) 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倡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正当权益;
(四) 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专业技术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 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六)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七) 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建议;
(八) 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九) 组织本行业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进行软件企业和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十一) 总结交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彰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二)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三) 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和服务外包,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市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四) 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 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十六)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十七) 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八) 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杭州市辖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从事信息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会籍管理制度,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在我市软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 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四) 会员除名;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制定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协会顾问的聘任;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软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面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2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