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办法
信息来源:杭州市软件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09-12-31
一.软件产品名称命名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登记管理,保护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更好地落实国家的财税政策,现对软件产品名称命名规范如下:
1、软件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中禁用非计算机软件专业术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
3、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字内。
二、软件产品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1、按照信息产业部[2000]第5号令,国家授权登记的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申报单位必须拥有该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软件产品登记须报送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自行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以是以下任意一项:
①著作权证书;
②专利证书;
③地市级以上获奖证书;
④地市级以上项目立项文件。
4、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评测机构出具的软件评测报告及类别界定报告。
5、本单位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声明。
6、产品简介,加盖公章。(一页纸)
7、申报表数据盘一份(双软认证申报系统安装填写相关信息保存导出,存储介质任选)
8、样品一个(产品光盘),封面须标明产品全称、版本号、企业全称;
9、软件产业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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