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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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定申请须知 信息来源:杭州市软件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2-27

前言:由于国务院取消软件企业审批,201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2015]11号文件,暂停双软认定审批工作,变认定制为备案制;需要双软证书的可由软件协会下发的评估证书替代。

   增值税退税(备案后的软件产品减3%征收)2016年凭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评测报告即可直接去税务部门备案退增值税。

   软件企业2016年已认定的按老办法退税,没有认定的按照先退税后核定的流程退税。具体区别见图表:


一、时间及批次:

软件产品及企业评估:每月一批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证书)

  

软件产品及企业核定:《浙江省软件企业核查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http://www.zjjxw.gov.cn/art/2016/6/21/art_1208157_906.html

 

二、认定意义及所得税优惠

 1、软件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备注:要享受该政策,自2016年5月后,先税务备案、后省经信委核定。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双软认定流程、要求及费用(可参考业务收费表)

(一)双软认定硬件要求:

1.1知识产权要求:至少一个对应的软件著作权、评测报告及软件产品证书或者受理单

1.2财务要求:

A:审计报告附表要包含:软件销售收入明细表、软件研究开发费明细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B:要按模板进行披露:

(1)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如是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的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请在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C:有些审计报告中企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披露与利润表一致)--如比例不够,拆分政府资助补贴收入到专项应付款,(问审计公司是否可以调整,一般审计公司确认企业做账及做年报的)

D:新成立企业的专项审计报告(自成立起最少6个月数据,无上限,年底成立的企业一般提供下一年度1-6月份的半年财务数据)

1.3质量保证要求

1.3.1企业应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1.3.2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任一种进行举证:

企业依据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企业依据SJ/T 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了CMMI能力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a)   企业依据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   企业依据SJ/T 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了CMMI能力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c)   企业依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评估流程:

 

 软件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评估时,应提交的评估材料,如表1所示。

 

表1 软件企业评估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一览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要求

1

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1

纸质/电子报件原件,需按表中要求盖章、签字。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1

纸质复印件,但需现场验证原件。

3

企业近三年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相关服务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需提供委托开发和服务的合同。

1

纸质复印件,软件出口占总收入80%以上的企业,可不必提供。

每类证书10份以上部分仅提供证书列表。

合同需现场验证原件。

4

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年度12月份经省、市各级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

1

原件

5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1

纸质复印件

6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1

纸质复印件

7

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1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纸质复印件;相关说明及过程文档记录需加盖企业公章。

8

上一年度软件专项审计报告(含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等。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1

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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